优先权是某人在同等条件下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替代另一人开展业务的合法权利.
最著名的优先购买权是相邻乡村建筑的租户, 共同所有者和所有者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必须传达给持有人, 最好是通过挂号信和回执, 包含整个销售项目的信息, 并说明交易对象, 价格, 条件和支付价格的截止日期, 以及行使优先权的期限.
表达行使优先权意愿的截止日期为八天.
租赁情况下的偏好并没有引起很多疑问, 只是提醒了该建筑物必须已租赁超过三年的事实.
然而, 在购买农村房产时, 在涉及房产性质方面的偏好往往被混淆.
虽然法律制度不承认建筑物 (城市和农村), 但判例法和平地承认, 优先权只适用于直接相邻的农村财产, 而不适用于混合建筑物.
这意味着法律不授予在出售混合建筑物或由路径或溪流分隔的情况下的优先权.
正如它只授予那些拥有完全质朴和非混合建筑的人这样的特权.
另一方面, 如果在出售多座具有乡村风格的建筑物的情况下存在优先权, 则权利人有义务完整地完成交易, 并且必须在协商的全球价格,而不是只限于出售乡村性质的房产.
例如, 如果业务包括出售一幢或多幢城市建筑和一栋或多栋乡村建筑, 优先权人不能通过支付价款仅对其中一栋乡村建筑行使权利, 而必须对构成该业务的所有建筑物行使权利, 并支付全价.